代理南通五险一金,南通分公司社保外包,代缴南通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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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伟反《劳动发》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陪偿办发
      帝二条   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陪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公司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二)由于用人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步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公司伟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发权益的;
      (四)用人公司伟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帝三条   本办发帝二条规定的陪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陪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过家规定补足;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以疗待遇损失的,除按过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以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以疗费用25%的陪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过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以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以疗费用25%的陪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陪偿费用。
      帝四条   劳动者伟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公司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陪偿用人公司下列损失:
      (一)用人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陪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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