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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 自2025年2月10日起实施,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一、公司、分公司不适用住所承诺制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公司、分公司的地址登记材料,提出了规范要求,按照要求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需要提交房屋使用证明,申请材料中目前不能再通过承诺的方式替代合法房屋使用证明。其他类型的经营主体, 目前继续按照原办法办理。
二、公司、分公司申请住所具体要求:
1、公司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2、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
3、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公司住所或分公司经营场所的,除按照上面1、2两种情况提交证明文件以外,还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提交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用于经营场所的书面证明。
三、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1、房屋经过依法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提供备案记录;
2、租用宾馆、旅馆作为住所,提供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住所位于商品交易市场内,提供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在校大学生使用其居住的宿舍、公寓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提交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使用宿舍作为登记地址的证明和申请人学生证复印件。
四、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1、场地使用证明是指,公司、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2、没有房产证的可以提供房屋产权登记簿或购房合同;
3、上面证明文件都没有的可以提供能够证明房屋权属的其他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中需说明房屋所有人名称、姓名及房屋地址信息。
4、使用自有房屋注册公司的提供房产证或房屋产权证明。
五、使用住宅作为登记地址要求
根据《民法典》要求住宅作为要经过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作为公司地址使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