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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
民事判决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xx诉被告潘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潘xx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肖xx名誉,立即删除在等平台发布的相关视频;
2.判令被告潘xx立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在等网络平台臵顶发布并推送赔礼道歉声明,至少保留六个月以上;
3.判令被告潘xx立即向原告支付因侵害名誉权产生的律师费 10000 元;4.判令被告潘xx立即向原告支付因保全证据产生的公证费 1010 元;5.判令被告潘xx立即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50000 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5 年 5 月 30 日下午,原告母亲在南康区中心市场无故被他人殴打,当日晚上至次日上午期间,被告潘xx陆续通过其运营的用户对外发布视频,将原告母亲被打一
事,扭曲为“小三的妈妈来中心市场来闹事”,并且在评论区与他人互动,出言辱骂原告为“小三”,公布原告个人姓名和经营的企业名称,继续对原告个人和企业进行更深层次的侮辱和伤害,目前该事件已成为网络热点事件,已有200 万+的浏览量以及几千条的,原告个人的社会评价因被告的行为而降低。原告认为,该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南康区一年一度的家具产业博览会期间,发生的地点亦在人员最聚集的家具产业博览会的中心地带,已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本次事件对原告的心理及精神亦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对原告企业的经营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大量的客户流失,直接经济损失无法估计,原告的家人和朋友也承担了很大的舆论压力,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
被告潘xx辩称:1.我们认为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而且该视频并没有造成原告的具体损失,也跟所谓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原告提出的诉请 2 不明确,关于律师费的标准,名誉权远明显高于律师行业的市场标准,本案的纠纷的标的是仅仅只有几万元,律师费按一万元计算明显高于市场标准,而且律师费并不是法定的花费,也不是法定的损失组成部分,所有不应予以支持;3.原告诉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而且远高于司法实践中的
关于名誉权纠纷产生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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